不正当竞争,通常定义为那些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他们通过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包括公平、诚实信用等方式追求商业交易机会或破坏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从而对消费者及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扰乱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秩序。
在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节中,明确列举了多种各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以及招标
投标过程中的串通行为。
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因此遭受严重损害,例如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声誉的降低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