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被依法进行
刑事拘留的人员,其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此种拘留期限的设定,是基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总和而产生。
在此之外,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手段,主要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依据其直接受理的具体案件情况,在侦查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定范围内的紧急事件或情形,参酌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等特定对象的各种情况,采取临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