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有产权的财产中,倘若其中一位或几位所有权人在未征得所有共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此类共有物,即使他们并未使用共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也会被视作无权处分行为;
反之,若这些所有权人是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行事,却在未获得其他共有人认可的前提下出售了共有资产,则可以视为无权
代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款之规定,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改变其性质或用途等行为,均需经过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各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同时,第三百零五条款明确指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共有财产份额。
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