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据本单位所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相关规章制度另有明确规定之外,对于实行强制性戒毒措施的行为应视为一种
行政处罚手段,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决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当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权:
被法律明确判定为承担刑事责任者;
严重违反了本单位所制定且已生效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的声誉及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
以及诸如上述等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