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之下,发包方并不能直接向分包商支付
工程款项,除非已取得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之间的明确协议。
这是由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揽到的某些工程项目再分派给具备特定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然而,如果总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分包业务超出了总
承包合同所约定的范围,那么该项业务便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方可实施。
在此基础上,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需依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负有全面的责任;
而分包单位则需要依据分包合同的条款,对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应对建设单位承担起共同的
连带责任。
因此,除非发包方已经与总包方、分包方达成明确的协议,否则建设方与分包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行为发生并没有任何合同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
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