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及到一方的
个人债务问题,无需另一方进行承担;
若情况适用于共同
债务的定义,那么在
离婚之际,应由
共同财产来承担这部分债务,如有不足之处,则需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我们将列举出几种常见的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发后得到另一方的认可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此笔债务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这些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