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新启动伤病索偿之确认流程,需遵行以下步骤:
首先,原告应有权利向行政复议部门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其次,由行政复议部门亦或是法庭对伤病索偿之确认流程进行深入考察,若判定其过程缺乏法律依据或存在违法现象,应将相关案卷发回有权处置之国家权力机关,由后者重新对伤病索偿进行认定。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工伤认定办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家属以及用人单位如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持有异议,或者对伤病索偿的最终决定有异议,均可依法向行政复议部门提出
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当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其依据并不合法,而本机构又具有处理权限的话,应该在三十天内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处理权限,则应在七天之内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转交给有关处理的国家权力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在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应暂时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