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存在婚外恋行径,可将此作为
申请离婚的恰当理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公正主导的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解决问题时,依法应予以批准
离婚:
(1)已缔
结婚姻关系期间却又与他/她人存在
非法同居事实;
(2)对配偶或其
家庭成员暴力相向,或刻意有所偏见,甚至遗弃他们;
(3)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由于情感不合而长期
分居生活达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因素。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