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被征用时应根据土地原本的利用属性来向使用该土地的自然资源拥有者进行适当的赔偿,需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给农民,另外还需要对农村居民住宅进行补偿,同时也须考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问题,并要一并支付它们所需的费用,所有这些需为被
征地的农民筹备好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2、对于征收农业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利用属性、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而对于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居民住宅,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居民的个人意愿,可以选择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对因为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以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