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
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正式生效。
而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文本,则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若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行动:
首先,劳动者有权选择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亦可寻求工会或者其他独立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商,争取达成共识,最后用人单位需将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文本递交至劳动者手中。
其次,当双方当事人均无意愿协商、协商未果或者虽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能按约履行义务时,劳动者可向相关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再者,若调解无果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仍未得到履行,劳动者还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劳动者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