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关于
彩礼返还比例的法律规范往往较为笼统而抽象,缺乏细致明确的条款。
然而,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属于
彩礼的返还范畴:
首先是在双方未依法履行
婚姻登记程序的前提下,另一方需要返还相应的彩礼;
其次是在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是未能共同开始日常生活时,也应该进行彩礼的返还;
最后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并且因此造成其个人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女方也应当予以适当的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前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有权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