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合同是否有效,需视乎该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方能成立或者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限后方可生效。
在善意取得这一问题上,其构成要素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主体条件——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之人,而受让人则需要具备与之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范围——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
主观状态——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