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
离婚的重要依据便是证明夫妻之间存在无法挽回的感情破裂情况。
为证实这一点,原告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如下
证据加以证明:
首先,倘若涉及到
家庭暴力这一情节,需要提供法医学鉴定结果、报警记录以及知情者口供等相关证据来加以印证。
其次,对于沾染了吸毒或参与赌博行为的夫妻一方,应当提供社区服务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和公安机关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证据。
再次,如果涉及到
行政处罚甚至
刑事犯罪的情况,则需提供相应的处罚决定或
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最后,若涉及到重婚行为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问题,则需要提供相关的
婚姻登记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居住证明、照片、社区服务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此外,如果涉及到因感情不合而导致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情况,则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该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
第三,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合且已分居的事实;
第四,人证也是有效的证据之一,例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亲戚,但由于
证人通常会受到为其作证一方的利益影响,并且分居属于夫妻间的私人事务,因此单一的证人证言难以被法院采纳,需要辅以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