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应当先行进行友好协商,倘若未能达成共识,便可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置。
其次,针对涉及单位间的
劳动争议问题,应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则应当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裁决。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