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房的
拆迁过程中,若采用期房进行置换,则拆迁人与被拆迁方以及房屋租客需就过渡期间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方应依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方和房屋租客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具体而言,该费用将依据被拆毁房屋的每平米建筑面积,按每月10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若每户每月的金额低于600元人民币,则应按照6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发放。
若过渡期间超出了原有的约定,那么拆迁方应对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如果超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则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的费用;
而如果超出期限超过三个月,则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00%的费用。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住户,其临时安置费将等于被拆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同区域、同类别的住房市场租金乘以过渡期限。
至于过渡期限,则应按照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为准。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户,同样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