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
拆迁过程中,补偿的形式亦可采取现金补偿,或是实施房屋产权置换,甚至还能选择将现金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补偿策略。
由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行政机关,必须向被征收方提供相应的补偿内容,这其中包含:
(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及短期安置方面的经济补偿;
以及(3)针对因征收房屋所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级或县级行政机关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与奖励政策,对被征收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和奖励激励。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