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明确规定,对工厂进行拆除时,必须给予如下
赔偿项目: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房屋征收而产生的搬迁费用以及暂时居住场所的租金补助;
最后就是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工和营业损失的
赔偿金。
对于因房屋征收引发的搬迁事宜,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在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同样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居住场所的租金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