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恶意转移财产之行为如何认定如下:
首先,若有任何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予以非法掩藏或转移;
其次,若有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同意之下非法变卖、损毁属于共同所有之财产物品;
再者,如果有一方擅自处置、变卖家产共有权;
最后,若有人故意制造虚假的
欠条,以达到转移
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如夫妻中有一方存在以上所述的行为,即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在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时,可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而在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