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期限达到37天的情况下,表明该人员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属于流窜作案、反复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较为严重的类型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某位被拘留人士具有需要进行批捕的必要条件,那么应当在其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申请等待审核批准;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