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体系内,针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一类犯罪行为所制定的
立案标准如下:
明知自己非法持有或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
又或者对于明知实际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仍进行持有及运输,且其数量累积达到十张以上者;
再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其数量累积达到五张以上者;
以及利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等,均属于此类犯罪行为的立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