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务中,若女方未能取得子女的
抚养权,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任何时间段里,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当他们发现自身或者对方的状况以及
抚养能力出现了大规模的改变,男方均有权主动提出修改孩子的抚养权的请求。
关于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事宜,通常会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形成合意,则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来寻求法律援助。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和批准: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的;
3.对于年满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话;
4.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
变更抚养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