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民事纠纷案件中,例如因财产侵害引发的各类纷争,原则上是允许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婚姻家庭、
收养关系等领域的纠纷往往不适用于仲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
法规,只有在平等主体间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利益组织之间产生的
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适用仲裁这一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以下这些纠纷类型并不适用于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
扶养、
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行政争议。
《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