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中标合同通常不得授权给
分公司签署。
在总公司成功中标的情况下,即便由其下属的分公司与
招标方签订合同,也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
法规,招标人及中标的
投标者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内,遵循招标文件和中选投标者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最终的合同签署人理应为中选的投标者。
然而,若以分公司名义中选,则需另行考虑。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