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位行为人共同导致的受害者伤害事件,应该由这些共同侵权者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共同
侵权行为人对受害者应负有的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拥有权利向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其所有的损失,而任何一位共同侵权行为人都必须负起向受害者支付全额赔偿责任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