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的明确规定,涉及到工厂房产的
拆迁补偿事宜,应包含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产本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是因为征收行为而导致的搬迁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居所和安置所需的额外经济支持;
最后则包括因拆除房屋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受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相应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由于
征收房屋而需要进行搬迁,那么
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方选择以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