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范围内的
劳动争议可依法提起
劳动仲裁程序:
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及劳动防护措施等事项引发的争议;
涉及员工开除、解雇与
辞职、离岗等事宜产生的争议;
关于确定
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
由劳动薪酬、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等引发的争议;
以及关于签订、执行、修改、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
此外,还包括各类其他相关内容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