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这一概念主要体现为当
债权人决定放弃
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约中的所有
权利和义务,均有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地终止。
而债务赠与,简而言之就是债务赠与人自愿且免费地将自身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并且受赠人需明确表达出对该赠与行为以及所接收到的财产的接受意愿。
关于债务免除与赠与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债务免除的性质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
前者主张债务免除是一种单方面的
法律行为,其逻辑起点在于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放弃其享有的权利;
后者则认为债务免除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的解除,即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的方式,实现了对原有的债务关系的解除。
其次,债务赠与的本质其实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将其
财产赠与他人时,他并未真正拥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民法典》第57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