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之
诉讼程序如下:
首先,原告诉求方需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
递交全面完备的
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深入详尽的审查工作,如各项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正式
立案受理;
第三步,法院将会向被告送达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以便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答辩;
第四步,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需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答辩;
第五步,进入到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
最后,由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判决。
在此过程中,
起诉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债权、
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证据。
若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则需要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供与此无关的
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