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的
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法律规定的
主要责任人应为
侵权者本人。
然而,在难以明确找出具体侵权者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使用者可通过提供
证据证明自身并非侵权者,从而得以避免承担
赔偿义务。
在他们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向真正的侵权者进行追偿。
针对高空坠物这一现象,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不同的情况:
一类是出于恶意的人为行为,例如从高层建筑的窗户向外抛掷垃圾或日常生活用品等;
另一类则属于因客观环境因素导致的
意外事件,如大风将玻璃刮落,或者墙体瓷砖因年久失修而脱落等。
然而,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高空坠物均被视为一种
侵权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