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
债权人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经过了人民法院公正且严格的审理程序之后,若最终认定代位权确实存在并生效,那么次
债务人将被要求直接向
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同时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也会随之消除。
其次,当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了相应的权益时,其享有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再次,在代位权
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有权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最后,如果是债权人主动发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应当被视为对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都产生了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