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其金额绝不应低于在指定日期发布的
房屋征收决定公报所注明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
而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详细且准确的评估确定。
若有关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产生了任何质疑,
当事人可以向该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
倘若针对复议结果仍存在异议,那么还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单位–即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寻求专业鉴定支持。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这一重要政策性文件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精心制定,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宝贵意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为广大的被征收人提供全面的补偿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因为征收房屋而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并参与到房屋征收工作中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