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农村地区,土地
补偿金原则上应归属集体所有。
任何对农村
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的行为,都必须遵循一系列严谨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过严格审查的
征地审批手续,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
征收补偿方案等必要环节。
2、如
拆迁协议中已明确规定支付补偿款的具体期限,则应自该日期起开始计算
逾期支付所产生的额外利息。
在此基础之上,还需遵循协议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若未作任何规定,则依据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计算补给。
3、政府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须
保证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在长期内拥有稳定的生计来源。
同时,政府也应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4、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5、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