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与相应数额,应由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政府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经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并得到合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
2、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需遵循下列固定原则:
参考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基本单位的统计年报表,以及经过物价部门权威认证的单位价格。
3、如按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
补助金尚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金的额度。
然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金的总额度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