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拆迁之际,所涉房产的价值需依据
房屋所有权归属特性、地理位置适宜程度、实际使用类型以及建筑总面积等因素进行全面衡量,这一过程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精密评估,以确保最终的
赔偿金额不低于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参照市场同类房产得出的平均价格。
据我国现行
法规规定,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该项法规所述的房屋征收,实质上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非国有资产的合理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手段。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符合“
公共利益”需求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必须
保证给予公平公正的补偿。
在实践操作中,国家仅能在特定的公共利益需求条件下,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后,才能依法依规地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
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务处理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其公告程序等等。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并完成征收,那么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其次,若拆迁方选择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的方式,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