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了解个体在
拆迁中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政策。
拆迁补偿指的是在
征地环节中,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之后,依法实施对该房屋的拆除,同时给予
房屋产权所有人适当的补偿。
根据土地性质分类,拆迁补偿又可细化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
类别。
此外,针对不同的需求,大致存在三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
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被拆迁者有权自由选择任何一种补偿方式,那么便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决策,例如,若原住房价值较高,而拆迁所提供的一至两套房屋价值无法弥补损失,则拆迁方通常会额外支付现金作为补偿。
反之,若政策规定仅能采用产权置换方式,则可能无现金补偿,或者仅提供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
无论如何,
拆迁赔偿均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如发现拆迁方侵害自身权益,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相应的
安置房以及一定额度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