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城市
拆迁领域的纷争问题,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希望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加以裁定。
若对此类裁定持有异议者,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更高一级的权力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予以维权。
裁定结果公布之后,倘若被诉人依然心存不满,仍旧可以在其居住地区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以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具体来说,此类事件的最终解决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以及理性协商等多元化方式来实现。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