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的国家征迁补偿标准,并未明文规定具体的金额数目,仅有一些基本准则可供参考。
2.对于
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住宅,其货币补偿的底线为建筑物的建设成本价格,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涉及到
宅基地的置换或地价补偿;
至于住宅的置换部分,同区域内则应按照最低标准以面积进行拆分和偿还。
3.针对城中村地带的住户,其货币补偿的最底标准为市场价值;
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所建造的住房而言,置换部分的同区域最低标准为拆分后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同时货币补偿的最低标准也为市场价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