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一般的婚姻关系中,当男方将涉及
夫妻共同财产的礼物
赠予他人,特别是
旁系亲属时,如果该礼物的赠送并未经过妻子同意且有损于妻子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妻子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这个角度向法院提出
申诉,寻求追回丈夫赠予小三的财物。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家庭的财富乃是夫妇二人所共有,夫妇二人均享有对这些财富进行同等程度处理的权利。
如果小三被认定为恶意的第三者,并且以不当手段获取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馈赠,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妻子的
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这样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归还相应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