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其所持卡片的透支额度或时间超出了相关规定,且经历了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之后,
逾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
债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偿还
欠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