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凡涉及
夫妻共同债务者,应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负责偿还。
倘若
共同财产无法足额支付,则需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妥善解决;
若协商未果,
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
诉讼。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
债务,若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便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此等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此类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