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进行商业投资,且经营所得收益被用来维护家庭日常开支或者该配偶直接分享了经营收益,那么这笔
债务将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
所谓的
夫妻共同债务,系指为了满足正常及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这种债务通常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