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方面,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如下:
如果出现了新的
证据能够证明原先作出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存在错误,并且可能会对确定犯罪者的
刑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话;
又或是在判定犯罪者的刑罚过程中,所需的证据不够准确、充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的话;
还包括在审理该案件时,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这可能会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最后,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的话;
或者是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的话,这些都可以作为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