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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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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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抗诉的法定理由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有错,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而且影响到案件公正判决,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性错误,即对案件进行实体评判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相适应的。

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5、具备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的;

6、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二、刑事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总而言之,受害人想要通过人民法院启动抗诉程序,也必须通过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的判决结果确实有问题才行,如果受害人没有任何证据,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法院的量刑过轻,检察院不会启动抗诉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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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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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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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姐夫已经生活在一起七年了,姐夫欠了外债现在死了,借机作为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司法实务中适用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但我国民法著述一般并未区分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虽有密切联系,但其内涵及外延并不相同。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源于责任和债务的不同。
在我国,责任不限于违反债务的责任,还包括侵权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既是债务,又是责任,此时债务与责任如何区分令人困惑,由此而产生侵权之债是一种特殊之债的说法。我国民法通则一反传统立法例,将债的发生根据限定为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三种,前一种系约定之债,后两种是法定之债(孔祥俊)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不是同义语。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的连带债务,是多数主体之债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属于“当为”的范畴。民法通则对连带责任未设定义性规范。依上述责任的性质,可将连带责任界定为:
一、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多数主体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有二:
1、违反连带债务,此时当然产生连带责任
2、违反债务以外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如共同侵权责任
3、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均负全部责任,而不是按照确定的份额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孔)
债的关系,以其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这种债的关系比较简单。多数人之债是以统一给付为标的,而有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的债。多数人之债,依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内部的关系,可分为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分享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称连带债权;数个债务人连带分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所谓连带,就是债权人有权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或债务人有义务代负其他债务人应担份额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说有权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的债权呀?】;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该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虽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两种,但连带债务因有担保作用,对债权人颇为有利,而连带债权因其他债权人代为受领后,本债权人求偿容易受阻【?】,对债权人弊多利少。故民法对连带债务的规定较多,而对连带债权的规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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