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民检察院控告
申诉检察机关所辖范围内的
刑事申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于人民检察院因
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犯罪事实,亦或是其行为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况而作出的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定表示不服的申诉;
其次,对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的申诉;
再次,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表示不满的申诉;
此外,对人民检察院在其他
诉讼程序结束后所作出的刑事处理决定表示不服的申诉;
最后,对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表示不服的申诉,但本规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