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共担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债务文件或夫妻一方在事后来进行确认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皆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但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