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的妥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个方面:
首先,争议双方可以先前往所在地的乡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进行
申诉,寻求他们的协助和支持来解决问题;
其次,若乡镇政府对此不愿介入或者无法调停,那么当事人便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对涉及的
宅基地土地纠纷进行初步调解,若调解无果,则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之后的30天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