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债务方被确定涉及
欺诈,主合约将被判定为无效,在此前提下,附属的
担保合约亦会因之无效,这就意味着担保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义务。
另一种可能出现的状况是,
债务人和
担保人可能会合谋欺骗
债权人,进而签订主合约以及附属的担保合约。
在此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向正规法庭申请撤销这些条款。
若这种
欺诈行为对债权人产生实际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担保人与债务人均需承担起连带的
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若债务方被认定涉及欺诈行为,我们需要深入调查并查看担保方是否有
证据表明其参与了共同欺诈行动,又或是虽然担保方未直接参与欺诈行为,但其事前明知或应当知道债务方存在欺诈意图;
在这两种情况下,担保方均要承担一定的法律或道义责任。
反之,在债务方被确认为欺诈的情况下,相关
债权债务合约将被判定为无效,而作为附属的担保合约自然也会宣告无效,此时担保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义务。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
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
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