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想阐明一点,即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与
离婚彩礼返还并无直接关联性。
通常来说,在婚姻结束之后,
彩礼并不需进行返还。
然而,有两个特殊情境下,离婚后确实需要对彩礼进行适当返还。
首先,如果双方已经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并且获得了相关部门的
结婚登记证明,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过,那么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
其次,若男方在婚前为了支付彩礼而造成自身生活极其困难,同样也可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半年离婚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无需返还。但若双方离婚时,确认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主张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