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做法实为
违法之举。
在我国
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中,账户开设及缴费单位必須严格遵守"属地
管辖"原则,凡被界定為"用人单位"者,即享有与
劳动者构建
劳动关系的主导权利。
假设贵公司已成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約,那么为了保障其社会权益,贵公司理当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而非如今普遍存在的由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并使用其
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现象。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
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