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审查工作涵盖了诸多方面,如
遗嘱人是否具备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所
立遗嘱是否为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或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规范的情形等等。
申请进行
公证处理的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公证机构详细阐述所需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并提供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充足性的证明文件资料。
如当事人在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中存在不充分之处,公证机构有权要求其进行补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
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